源事件
EID 7C41-0000-0900-3B7E| 载体 长夜方舟 · 第三区 法务司 | 公布开机后第 63 年| 版本 第 4 版 | 完整性 100%
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”分裂后代”,指一锚点经分裂产生之新锚点。
所称”融合分裂后代”,指两锚点经融合后分裂产生之新锚点。
所称”界生后代”,指经界生于接触面出生之新锚点。
第二条 亲属关系之判据为模板来源,非锚点连续性。
第三条 分裂后代与原锚点不构成亲属关系。理由:分裂为切分,其荷数出自原锚点,无模板来源,亦无原锚点可指。
第四条 融合分裂后代与两个原锚点均不构成亲属关系。理由同第三条。
第五条 界生后代与其模板来源人构成亲属关系。理由:模板为亲代自指模型之投影,来源单一,可指认,可查档。
第六条 分裂后代与同次分裂产生之另一后代,构成同代关系,适用现行同代关系条款。
第七条 原锚点生前之财产、职务、债务,由本区按无继承人个体之规定处理。本条不适用于界生之亲代:界生之亲代不终止,其财产、职务、债务由其本人继续持有。
第八条 原锚点生前之档案保留原编号。分裂后代另编新号。不得在原编号下追记后代。
第九条 界生后代之编号由人口司另编,其档案可与亲代档案互引。
附则(第 63 年 · 第 2 版增补)
一 当事人可在实施前指定”关系称谓”一项,填于申请表末栏。
二 该称谓不入档案,不具法律效力,不产生权利义务。
三 该栏可填,亦可不填。填写与否不影响实施。
附则(第 121 年 · 第 4 版增补)
四 附则第一条之”关系称谓”,自本版起适用于界生。界生之亲代于实施前所填称谓,经本人确认后入档,具法律效力,产生相应权利义务。
五 本项增补之理由:第 63 年至第 121 年,本条例无一条可用于界生。第 118 年首例当事人于窗口前询问”我算她什么”,受理员依第 2 版附则第二条答以”不产生权利义务”。该答复当日作废。
六 附则第二条于本版删除。该条施行 58 年。
法务司注
附则第一条是第 63 年受理窗口提出来的。他们说,如果连一个可以填的地方都没有,很多人会在窗口前站很久。
第一年受理的申请中,该栏填写率 94%。填写内容最长的一例为 41 字。
第 121 年那次修订,表决 411 比 0。本来预计会有反对票。窗口的人说,他们知道会这样:以前那一栏填不填都一样,现在填了就算数。
修订后第一个月,该栏填写率 11%。
没有人催。
完整性 100%。本版自公布后未再修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