源事件 EID 7C41-0000-0900-3B7E | 载体 合流体·第 7 区调解处 | 记录于 T+1,073 年 | 完整性 100%

编号 调-1073-0411
事由 工坊拆分争议
当事人 甲(工坊主,71 岁) 乙(甲之侄,41 岁)
调解人 沚


背景

该工坊生产光帆反射膜,已四十一年。
表决后,执行委员会要求部分产线转为编码器部件生产。

甲主张 继续生产反射膜。
乙主张 转产编码器部件。

陈述

甲 我这间铺子做的是反射膜。膜是给光帆用的,光帆是用来把话传出去的。”传出去”这三个字是我父亲刻在门楣上的。

乙 门楣上刻的是三个字,不是一条命。

过程

调解三次。
第一次 4 小时,第二次 2 小时,第三次双方未再争论,仅就设备分配进行协商。

结果

调解失败。工坊拆分。

设备按 61 : 39 分配。
该比例由乙提出,理由原文:”按表决结果分,谁也没话说。”
甲接受。

附记

双方同意继续共用库房一间,分时段使用。钥匙各持一把。
库房使用时间表贴于门后,用两种颜色的笔写成。


完整性 100%。本件为调解处存档件。